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_第1页
1/5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_第2页
2/5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_第3页
3/5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法规文号】2654【发布日期】19961118【实施日期】19970101【发布部门】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效力等级】部委规章【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54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法律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现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组织贯彻实施。 价格评估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讨论制定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仔细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附件: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法律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价格评估机构第五条 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开展土地价格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确认;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确认。 第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