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卫基[2025]22号 ) 和 《 增 于 市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粤 卫 办[2025]108 号文的规定,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从 2025 年 8 月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的存根粘贴在首次签发登记表上
二、如需更改补发出生证或非住院分娩申请补发出生证要经本院领导签名核实后到增城市保健院进行补发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院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以严肃仔细的态度,选择作风正派、对工作仔细负责的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加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条款处罚
(三)指定专人、专柜管理,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各环节的科室,应将相应资料《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购入与领取登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