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
其使用目的是: (一)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解
(二)损伤或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或者补偿
(三)解剖或生理过程的讨论、替代或者调节
(四)妊娠控制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些手段参加并起一定辅助作用
第三条 本规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
第四条 确定医疗器械分类,应依据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医疗器械使用形式和医疗器械使用状况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医疗器械分类的具体判定可以依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
第五条 医疗器械分类判定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结构特征 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分为: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使用形式 根据不同的预期目的,将医疗器械归入一定的使用形式
无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药液输送保存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外科器械;重复使用外科器械;一次性无菌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消毒清洁器械;护理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其他无源接触或无源辅助器械等
有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输送体液器械;电离辐射器械;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消毒设备;其他有源器械或有源辅助设备等
(三)医疗器械使用状态 根据使用中对人体产生损伤的可能性、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医疗器械使用状况可分为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具体可分为: 1
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 (1)使用时限分为:临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
(2)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创伤或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