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第一条 医院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二条 医院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三条 现金使用的范围严格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 员工工资、津贴。二、 个人劳务酬劳.三、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六、 结算起点 100 元一下的零星开支.七、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四条 除以上规定外,支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3000 元部分,不得以现金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一、医院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二、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主管批准后提取。三、医院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四、医院应当严格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根据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医院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医院应当加强对银行结束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五、医院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券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六、医院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七、医院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八、医院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须填写《借款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各相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取.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医院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九、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报销单》,注明用途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