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甲方:xxxx 置业进展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就前述《商品房购销合同》,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补充协议:第一条乙方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应当向甲方交付以下甲方代收费用: 1
1 由甲方向乙方代收该商品房总价款 2%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即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2 由甲方向乙方代收该商品房配套设施费,包括煤气安装费(壹户)、有线电视初装费(壹户)、电话宽带初装费(壹部)、单元可视对讲安装费(壹部),具体金额按实际发生额交付甲方
第二条 商品房的交付2
1 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在交房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天内,尚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乙方可以提出退房,甲方将退还乙方前期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另按银行同期的存款利率支付所付购房款的利息;已经发生的所有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应在甲方根据《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公告之日起 30 内,根据公告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3 乙方未在前述约定的期限内,根据公告的要求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乙方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自甲方在报纸公告确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自此日起,该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费即日起由物业管理公司开始计收
因乙方不交清相关税、费,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拒绝乙方接收房屋的,该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自甲方在报纸公告确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4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导致甲方延期交房的,甲方不承担《商品房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2)因政府进行市政工程影响项目建设的
发生以上情形致使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时,甲方可以据实顺延交房时间,不视为甲方逾期交房,但甲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30 日内以报纸公告的形式通知乙方
5 甲方交付的房屋均为已经通过国家相关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