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一、工程施工工期及其他时间配合要求1.1、工期要求(详见招标文件)1。2、 工期管理1)、工期提前:如由中标方提出需提前竣工日期,中标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经发包方、监理批准后执行,发包方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但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如由发包方提出需提前竣工日期或某项控制工期,则中标方应按发包方要求实行各项措施以满足工期,增加的赶工措施费由双方协商后签补充协议。2)、承、发包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防洪排涝、台风、高底温天气、停水、停电及节假日等因素(除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以及发包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3)、中标方必须按发包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监理的监督和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中标方应按发包方、监理的要求提出赶工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中标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中标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和工期顺延.1。3 暂停施工及复工1)、暂停施工: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标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中标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方进一步的指令。因中标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中标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中标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2)、复工:因中标方原因造成停工的,整改完成后由中标方提出复工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复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收到发包方指令后方可复工.1.4 工期延长1)、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中标方提交,并经发包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发包方不再承担包括中标方窝工停工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已由中标方在措施费中包干考虑).2 )、中标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2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发包方提出, 逾期不提出书面报告则不予确认。发包方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3 )、凡由于中标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由中标方自行承担。1.5 拖期违约赔偿中标方若拖延节点工期,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壹万元。二、工作要求2。1 中标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交纳政府所有有关费用,如因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