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法律规范》GB 50180—93(2025 年版)368791 总则2 术语、代号3 用地与建筑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5 住宅6 公共服务设施7 绿地8 道路9 竖向10 管线综合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录 A 附图及附表 附录 B 本法律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附录 A 附图及附表 总则1 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法律规范。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纳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1。0。5。3a 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 , 充分利用河湖水域 , 促进雨水的自然积 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制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制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制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术语、代号2 术语、代号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 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