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24 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992—1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24 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部 长 陈敏章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沟通和进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第五条 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第六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 目的;(二) 具体项目;(三) 地点;(四) 时间;(五) 责任的承担.第七条 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 申请书;(二)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第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 30 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二) 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三) 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