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法律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和参加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以及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房地产评估、房屋拆迁、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等企业或单位(含中央在宿、外市进宿企业和单位)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从业人员。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信用管理办法和制度,对全市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并审核、汇总、发布。市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及时上报市建设局。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所辖工程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并及时上报市建设局。 有关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信用行为采集、检查、记录等工作,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行业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第五条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利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 信用核验第六条 宿迁市建设市场实行信用准入制度。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进入宿迁建设市场必须通过宿迁市建设局的信用核验.进入宿迁市的省外企业还须先通过江苏省建设厅备案.信用核验不合格或未经江苏省建设厅备案的不得进入宿迁市建设市场. 第七条 申请信用核验的企业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的信用证明或信用手册;2、符合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符合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4、企业组织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