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 证件印制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的制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封面、封二、16 个内页、封三(留白)、封底组成
其中,封面、封二、内页第 1—9 页、内页第 16 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 10-13 页为”自选页”;内页第 14—15 页为”自定义页"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本地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选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选页”,并可在”自定义页”部分增加记载内容
在"自定义页”增加记载内容的具体项目、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内页第 10-15 页进行调整的,应将所调整的具体项目记载页根据"自选页”在前、"自定义页”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