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法律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198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2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2]277号)要求,由建设部综合勘察讨论设计院主编的《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法律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推举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111-98,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讨论设计院归口管理并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10月161 总则1.0.1 为使各类降水工程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正确处理同基础工程、水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环境的关系,制定本法律规范
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
1.0.3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应具备降水勘察资料
不具备完整的勘察资料,不得进行降水设计;没有降水设计,不得进行降水工程施工;当已有工程勘察资料不能满足降水设计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1.0.4 降水工程设计应选择最佳的降水方案,将地下水位降低至建筑和市政工程要求的降水深度,并论证工程环境影响,当预测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时,应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1.0.5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降水工程 engineeringdewatering 降水工程系指应用水文地质学原理,通过降水设计和降水施工,排除地表水体和降低地层中滞水、潜水、承压水、基岩水、岩溶水等地下水的水位,满足建设工程的降水深度和时间要求,并对工程环境无危害性影响
2.1.2 降水地质条件 dewateringgeologicalcondition 是指同降水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