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法律规范》JGJ 80-1991关于发布待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法律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5 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 263 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讨论所主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法律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 JGJ80-91,自 1992 年 8 月 1 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当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讨论所当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讨论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 年 1 月 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法律规范。 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 1.0.3 条 本法律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 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 1.0.4 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 2.0.1 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 2.0.2 条 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 2.0.3 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 2.0.4 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 2.0.5 条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 2.0.6 条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阻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洁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