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25〕12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法律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根据《指南》要求,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法律规范的新生儿病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法律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新生儿病室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 32 周以上或出生体重 1500 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新生儿的房间,可以设一间或多间
第三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制度,加强新生儿病室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儿安全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 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
第八条 新生儿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