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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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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法律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2.2。4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50O10002000—1000300O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2.1 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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