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06-15 15:05:4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赣人社发〔2025〕49 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根据《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 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 2),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附件 3)。 第四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别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五条 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损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第六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 2 个月。 第七条 工伤职工所受损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八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九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本人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 5 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