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一、适用范围《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是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所使用的文书
二、程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贵州省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市、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支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设或者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支队审核、验收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制作要求《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由公众聚集场所得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填写,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应当对《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发现填写错误或者不法律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本文书为填充型文书,由首部、正文组成
“申请单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应当以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名称为准
单位有公章的应当在申请表的左上角加盖公章,尚无公章的应当写明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并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人亲笔签名或者捺指印,并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字号预先核准通知书上记载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
“申请时间”填写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日期
(二)正文“场所名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