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车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司租用车辆管理,法律规范管理流程,明确费用标准,经公司讨论决定,对公司租用车辆的管理与租费标准规定如下:第一条 总则(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各单位可以租用车辆用于日常运营及施工生产管理.(二)租用车辆必须签订设备租用合同。(三)出租方必须是设备所有者,租用方为租用单位和公司设备部,二者共同签字后合同生效。(四)原则上要求所租用的车辆各项手续必须齐全,车况完好, 排量在 1。6 升(含)以上,已使用年限在 10 年以内。(五)租用的车辆纳入所在单位或部门统一调派使用。当所在单位或部门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需使用车辆时,由本车司机或由单位安排司机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辞。第二条 管理部门及人员财务部、人资部、审计部、各部门分管副总、财务副总第三条 管理职责(一)财务部1、负责对车辆租赁资格的审核以及车辆租费标准的审核,建立车辆租赁管理台账;2、负责对租赁车辆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严格根据制度规定核销费用;3、 定期统计每台车辆费用支出情况,严格控制额度。(二) 人资部负责对租用车辆人员的考勤,并及时提供给财务做费用核销依据。(三)审计部1、负责定期审计租用车辆费用报销的合规性;对违规业务进行处罚处理;2、依据审计结果,定期编制审计报告,披露租用车辆费用的支出情况。(四)财务副总负责公司租用车辆费用的控制管理,定期向总经理汇报。第四条 租用车辆的范围(一)公司级领导、运营项目经理及副经理、总监,工程项目经理及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二)租赁费用包括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过路(桥)费、停车费、车辆保险费及维护保养费用等。第五条 车辆租费标准(一)公司级领导 4100 元/月,5 万元/年;(二)公路工程项目经理 4100 元/月,5 万元/年,副经理、项目总工 2900 元/月,3。5 万元/年(外阜工作的)。(三)市政及交通工程项目经理 2500 元/月,3 万元/年,副经理、项目总工 2025 元/月,2。5 万元/年(市区内工作的).(四)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级领导 2500 元/月,3 万元/年;营销总监 600 元/月,7200 元/年;(五)房建工程项目经理 1250 元/月,1.5 万元/年(市区内工作的)。(六)热高乐园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500 元/月,3 万元/年;餐饮公司副总经理 2500 元/月,3 万元/年;各园区副总经理 1500 元/月,1。8 万元/年;总监 1000 元/月,1。2 万元/年。(七)各独立运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