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安健〔2025〕111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法律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指导和法律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法律规范》(以下简称《法律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仔细安排部署,做好《法律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法律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根据《法律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法律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5—2025 年)》确定的 2025 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 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 年 11 月 13 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