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荆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法律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 146 号)、《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25—2025 年)》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标准,并结合荆门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管理区可参照执行。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法律规范为准,法律、法规、法律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一节 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荆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城市总体规划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1. 荆门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 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各项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3. 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荆门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4. 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 第 146 号)的规定.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荆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25]218 号)的规定。第十条为确保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他省市规划设计单位在荆门市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应先在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二节 城市规划审批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方案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1、城市总体规划: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