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荆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法律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 146 号)、《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25—2025 年)》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标准,并结合荆门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管理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法律规范为准,法律、法规、法律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一节 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荆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城市总体规划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荆门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
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各项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
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荆门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 第 146 号)的规定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荆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25]218 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