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房发[2025]236 号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法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进展,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进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3 万平方米的,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 新建商品物业根据建管分离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预售)之前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完成
没有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