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有关金融企业: 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进展,现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章)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进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 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 100 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加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实行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 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 10 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 10 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 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