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3 定义本标准采纳下列定义:3.1 高处作业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3。2 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4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4.1 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4.1。1 作业高度在 2m 至 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1.2 作业高度在 5m 以上至 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1。3 作业高度在 15m 以上至 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1。4 作业高度在 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4。2 高处作业的分类高处作业分为特别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4.2。1 特别高处作业a。在阵风风力为 6 级(风速 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b.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c.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4.2.2 一般高处作业除特别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5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实行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5。1 阵风风力六级(风速 10。8m/s)及以上;5。2 在温度 25℃以上作业时间长达 4 小时;5。3 气温低于 10℃的室外环境;5。4 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5.5 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5。6 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5。7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5。8 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5.9 人员单次搬运物件超过 15KG。6 高处作业基本要求6.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高处作业的资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6.2 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恐高症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精神不振、心绪慌恐不安、心情过分激动等人员,临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6.3 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和设备.6.4 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岗位。6.5 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6.6 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