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料场标准化建设管理规定1 总则1
1 针对高速公路砂石集料生产加工存在分散性较大,质量不稳定的情况,根据现有法律规范规程编制了本规定,以法律规范和指导集料的生产加工,提高集料的质量
2 本规定作为技术文件适用于**高速公路项目参建单位
3 本规定未涉及内容应按相关技术法律规范执行
2 一般规定2
1 **高速公路自建集料加工场建设、石料开采和集料加工过程应符合本章规定
如确需外购集料应从资格审查合格并在设备、生产工艺等满足本规定的集料生产企业采购
2 石料开采、集料加工与储运过程,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等规定
3 料场应根据工作区、生活区、试验区、石料分拣区、集料加工区、集料堆放区、弃料区及附属设施进行分区规划建设
4 自加工集料的料场选择,应提供完整的地质勘测资料及岩性分析报告,料源稳定,岩性符合高速公路桥隧、路面使用集料的要求
5 不同岩性、不同料源的石料不得混杂开采、加工;不同宕口、不同岩性、不同规格的集料不得混杂、混堆和混运
应将采石场覆土层及山体夹泥等清除洁净后方可正式加工集料
6 集料加工场宜根据集料开采量对宕口进行一次性清表,经项目公司和总监办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采
7 料场的场地建设、生产工艺及设备要求、集料加工以及存储运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3 场地建设3
1 场地设置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 300 米以外,避开易滑坡、冲沟、倒塌、泛洪等危险地段,主要风向的下风处
2 集料生产企业加工场场地面积应满足日常生产要求,路面施工单位自加工生产集料的场地面积宜不小于 20000m2(即 30 亩),路基施工单位自加工生产集料的场地面积宜不小于 10000m2(即 15 亩)
场地确实受限的,应由项目公司和总监办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纪要
3 应设有专用的块石堆放场、块石分拣区和废料堆放场,块石堆放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