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全球化进程,国际贸易变得越来越普遍,85%的国际贸易货物是通过海上运输的,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也变得越来越流行。为了进一步促进全球化,世界各国认识到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律规范的统一必不可少。但从现存的海上运输法律看,不仅有三大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同时存在并生效,还有各国为了保护本国政治经济利益而制定的国内运输法,使得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混乱不堪.为了改变这一局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从1996 年开始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起草国际运输公约。经过多年的努力,终于在 2008 年 11 月 17 日,联合国第 63 届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在 2009 年 9 月 23 日在荷兰鹿特丹进行开放签署仪式,并将其称为“鹿特丹规则”,同时吁请各国政府考虑成为公约的缔约国。纵观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的沿革,不难发现,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改变是海上货物国际公约演变的标志。在任何一个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都始终处于中心地位,它决定着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本特征与价值取向.因此,对于新公约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讨论也有助于认识新公约的基本特征与价值取向,从而推断新公约是否适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进展方向。本文对新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讨论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目前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不统一的现状,引出制定《鹿特丹规则》的必定性。第二章,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定义及识别方法,以及《鹿特丹规则》中的新生概念-—海运履约方,将海运履约方与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比较,为后文海运履约方与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的阐述做好铺垫。第三章,通过对当前物流实践的分析,得出公约实行“门到门”的运输模式,扩张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必要性,并肯定了公约采纳与其运输模式相统一的承运人最小网状责任制的意义。第四章,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结合承托双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阐述了公约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规则原则采纳过错推定的合理性。对最具海运特色的驾管船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的存废也进行了分析,认为公约取消驾管船过失免责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但对保留船上火灾免责还有待探讨。本章从责任限制数额、限制内容以及责任限制主体等方面重点阐述了承运人限制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另外,对于迟延交付的构成与责任限制也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五章,本章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