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台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直单位会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0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1 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25〕45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45 号)和《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鄂财行一发〔2025〕18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做好推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达到职责明确,管理精细的目标,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实行委托代理制度,通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镇直单位的记账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镇财政所不再负责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镇直单位的记账工作,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镇直单位的会计核算权和财务管理权,法律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和镇级资产的监管,彻底改变过去财政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局面
二、工作措施镇政府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的采购方式确定代理记账机构
由镇政府负责购买本镇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镇直单位的代理记账服务
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镇直单位与代理记账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镇政府在镇财政所设立代理记账中心,代理记账机构选派专门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常驻中心代理记账
镇政府在镇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镇直单位收取代理记账费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镇直单位是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