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一、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进展,贯彻国家教育部教高[2000]9 号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杜绝铺张浪费和损坏公共财产的不良行为,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
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常常对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常常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设备工作
根据“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由实验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具、行政办公设备等十大类物资的管理工作,并负有审批、监督、检查、调拨、分配、管理的职责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各院(系)应由一位副院长(副系主任)主管设备工作,并设专职院长(系主任)助理或者院长(系主任)秘书,协助管理设备工作
各院(系)实验室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基层单位
各类经费购置或接受捐赠等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上海大学,均应按学校正式建制单位办理入账手续
三、 范 围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为学校专用仪器设备1
单价 800 元人民币(含 800 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以及 2000 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种软件
需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实验室小批量试制产品和科研样机所需配置的外购设备,均应凭合同任务书(复印件)到实验设备处办理审核手续后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