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请假事项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请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涉及教职工各类请假制度,如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等,还包括公差、旷工及旷工处理规定
第二章 事假第四条 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处理
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学校逐级审批
遇突发事件,事后需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 事假审批一、事假在 10 日以内(含 10 日)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事假超过 10 日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三、事假最长准假时间一般一次不超过一个月
特别情况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 工资待遇一、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 20 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 10 天,基本工资照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或连续事假超过 10 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5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60 天,扣发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
二、教职工事假当月累计超过 10 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第七条 执行文件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1992〕24 号);二、《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沪人〔1994〕46 号)
第三章 病假第八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医院有效病假证明,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因患急性病未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
请假手续一般应由患者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