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法律规范本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法律规范》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法律规范.前款所称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 (执法职权限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第四条 (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根据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二章 证据的调查收集第五条 (依法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第六条 (证据符合相关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制作笔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到场。被检查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并由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第八条 (采集证据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应当是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