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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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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 8 月 17 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地下管线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还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包括地下交通站(场)、人防设施、公共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地下管线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进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舞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第五条 市进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市房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筑物的产权登记.市住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除外)施工的监督管理.市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环境管理技术法律规范。市水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防洪排涝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防洪排涝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根据城市进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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