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讨论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因为偷税具有非法性和事后性;纳税筹划也不同于避税,因为避税虽具非违法性,但它违反国家立法意图,是各国政府所不允许或不支持的。纳税筹划是各国普遍认同的,其实质是一种合法的节税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2、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所得纳税筹划途径。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时间的灵活性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缴办法的特别性,给纳税人提供了个税筹划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对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个税筹划可以从两个途径入手,一是分摊筹划,一是纳税临界点筹划。(1)分摊筹划途径.由于相关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时间和方式并无限制性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除了按年终一次性发放外,也可分摊至按月、按季度或按学期发放。根据纳税人每月工资高低,结合九级超额累进税计缴特征,统筹计算,合理选择全年纳税最少的方式发放奖励性绩效,将达到较好的个税筹划效果。(2)纳税临界点筹划。当奖励性绩效大于6000元时,已扣除三险一金等合法扣除数的月工资大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比起其他发放方式,年终一次性发放纳税最少。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税率级次特征,义务教育学校应特别注意税率临界点的运用,因为存在纳税的无效区间,当奖励性绩效在这些区间时,增加的工资收益少于增加的税收,纳税人得不偿失,所以应尽量避开这些区间发放。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个税筹划理论探讨 周亚玲周静重庆市北碚区梨园小学校400700【文章摘要】奖励性绩效所得是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实行绩效工资以来的重要收入组成部分,笔者通过对相关政策条款和文件资料的解读,剖析奖励性绩效工资是否纳税,如何计税等问题,并依据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计征特点,探讨奖励性绩效工资个税筹划途径。【关键词】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个税筹划;理论探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通过文件解读可知,对于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按考核情况兑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我国个税征税范围,且年终一次性发放的绩效不属于补发工资,应根据税法规定,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个税处理。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处理办法根据税法规定,假如奖励性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