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认定条件篇一: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纠纷是建设工程领域中经常遇到的纠纷。劳务分包合同并不全是无效的,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律师评析:劳务承包的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俗称“清包”。劳务合同中约定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业界称之为“扩大劳务分包”,扩大性劳务分包不属于劳务承包的范围,对其要按无效合同来处理。但即使合同无效,劳务承包人若承包的工程质量合格的话,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篇二:认定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认定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承包人承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所谓超越资质等级,譬如本来是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才能承包的工程,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去承接,即为超越了资质等级。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1、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2、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招标时避免内幕及权钱交易的常规手段,不论实务中操作效果如何,但法律上圈定了框架,有可为,有禁止。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必须招标及中标无效的情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如果必须进行招标而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时须注意,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市场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已成常态,和房地产买卖中避税手法异曲同工。其中一份是双方根据中标文件所签订的中标合同;另一份则是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被称为“黑合同”。一旦鹬蚌相争,看家本领便是抖搂些包袱,曝光黑合同,搅得场面失控,各自尴尬。若黑白合同同时显身,如何认定效力问题?招标法的招数有些虚张声势,偏重于列举违法现象,普法的味道浓些,如《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反观,众说纷纭中一锤定音,要求按照中标合同执行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