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产品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风险管理工作,明确产品风险管理范围,建立健全本行产品风险管理体系,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 引 》 , 本 行 《 关 于 建 立 产 品 创 新 管 理 体 制 的 通 知 》 ( 民 银 发【2025】126 号)、《中国民生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报告制度(试行)》(民银发【2025】29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是指为满足客户金融需求,并为银行制造价值和带来收益的、能够单独销售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按产品推出时间划分,产品可分为创新产品和存续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风险,是指本行大公司业务、中小企业、零售银行和金融同业业务条线销售的各类产品所承担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合规风险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风险管理制度、控制流程及标准,保证产品生命周期的各类风险得到充分的评估、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实现产品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的最大化。 第五条 本行的产品风险管理遵循“全面覆盖、全程监控、专业分工、统筹管理”的原则。全面覆盖,指产品风险全面覆盖本行所有业务条线的所有创新产品和存续产品.全程监控,指对产品销售及运营管理的所有环节进行风险监控。专业分工,指职能管理部门、产品管理部门、经营机构在不同环节各负其责的产品风险管理体系。统筹管理,指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各职能管理部门、产品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专业化管理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第六条 本行产品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能管理部门、产品管理部门、经营机构组成。产品风险管理实行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各经营机构、各产品管理部门承担具体产品风险管理职责,并与各职能管理部门共担产品风险管理责任的管理原则。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全行产品风险管理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产品风险管理各项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本行产品风险管理的政策和基本制度;(二)审定本行产品风险的控制标准、产品风险评估的关键模型及参数;(三)根据本行产品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对产品风险重大事项进行风险审批;(四)审议本行产品风险管理报告,对全行各机构的产品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