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终于攒齐了,以房抵工程款八个法律风险点曾巧 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无论房市上扬还是下行,工程欠款始终是施工方难以回避的痛
开发商在出现资金难以周转时,为了使工程资金回笼,往往提出以房抵工程款;施工方为了保全工程款,也倾向于接受这样的方案
面对日益萎缩的房市,施工方只能凭运气、靠关系来消化房产,将烫手房屋向下游抵债,于是分包商、材料商、油漆工等纷纷被卷入这场漩涡
以房抵款与传统的货币支付工程款存在明显不同,由此也衍生了较多的矛盾和纠纷
实践中,接受以房抵款的施工方应注意以下8 个法律风险点:1、以房抵工程款的法律效力以房抵工程款,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
此方案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 3 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因此,只要遵守国家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不违返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房抵工程款合同应合法有效
同时,《合同法》第 286 条: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承包人对工程款债权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其与发包人协议以房抵工程款,属于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方式,故也应认可其效力
2、工程在建情况工程是否竣工,对以房抵工程款有一定影响
主要分两种情况:一、开发商以已建成但未出售的房屋抵付;二、开发商以已在建房屋抵付
第一种情况因房屋已建成,具备使用条件,位置、质量、产权等较清楚、易掌握,不易产生纠纷
而第二种情况下,因抵款时房屋尚未建成,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期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施工方需查验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