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业 外 协 用 工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 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 采纳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采纳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
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 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 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 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法律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