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76 号 【发布日期】2025—08-27 【生效日期】2025—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76 号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25 年 8 月 27 日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25 年 8 月 2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76 号公布)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法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法律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
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