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肺科医院关于在校患肺结核学生及教职员工开具休复学证明的管理规定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对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病例,应当开具休学诊断证明.根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肺结核的学生实行休学管理。(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育阳性患者);(2)胸部 X 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2.患者经过法律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1)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法律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 2 个月的法律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逝,胸部 X 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 2 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育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 1 个月)。3.对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管理,可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4.开具休复学证明必须由副高及以上职称医生审核签字.5.若遇病情复杂难以推断时,需请院内三位科主任会诊后决定。医务科2025 年 3 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