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 许 经 营 协 议(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甲方:武汉市水务局(经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法定地址: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 211 号;法定代表人:左绍斌,职务:局长
乙方: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武汉市口区解放大道硚240 号法定代表人:王贤兵,职务:董事长
第二条 本协议由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 湖北 省 武汉 市签署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第三条 名词解释: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 30 年,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2045 年 11 月 30 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假如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最新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