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管理处罚规定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管理,增强保安人员组织纪律观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进队员一律执行试用期七天,试用期满并且能胜任保安工作的,可办理入职手续,工资从试用之日起计发,经试用不能胜任保安工作的,试用期间不发工资
第二条 保安人员有特别原因需要辞职的,应提前十五天递交书面申请,并报大队长批准后按计划时间离队
如擅自离岗、离职的,扣除全部工资
对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加罚操持损失金额的 30%
保安人员从自行离岗、离职、辞职或者被解聘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不良行为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请假必须办理书面手续,三天以内(含三天)请假由分队长批准,十天以内请假由大队长批准,到期归队消假
超过十天以上(含十天)的扣除当月工资,另行补充队员
上班前遇有特别情况可能晚到的,必须提前向当班队长电话请假,违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四条 在工作期间吃午餐、晚餐、办私事的,必须向当班队长请示,超过 1 小时以上,2 小时以内的扣 30 元
第五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失职的扣 50 元;造成不良后果并且情况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加罚损失金额的 30%
第六条 各岗点保安人员(队长)交接班不仔细、不清楚、没有把监控系统、刷卡系统、对讲机、工作用品、文案资料、办公设施、卫生状况、交办事项,领导指示、收费情况、工作是否正常等一一交接记录并发生问题的,要承担相应后果
第七条 上岗着装不整齐或者仪容不整的扣 50 元;不着装或者混穿便衣的扣 100 元
第八条 在工作中发现情况不报告,又未实行措施,并引发各类案件或者事故的扣 50元;不服从组织调配或者不听从工作指挥的扣 50 元;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索要财物、谋取私利或者拾物不交的扣 50 元;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客户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0 元
第九条上班期间不准许乘坐电梯、不准许睡岗(乘坐电梯一次罚款 50 元、睡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