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患者隐私的管理规定各科室:为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 《侵权责任法》、《护士管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患者具有的隐私权利以及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尊 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
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员翻阅
二、医务人员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
医务人员应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
三、医务人员应尊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
四、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执业医师法》第22 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怀、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 24 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五、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二)医务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三)医务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四)对特别疾病的病人,医务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
(五)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