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清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资金回笼,规避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规定,结合 XX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债权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各种应收款项和已经核销但不放弃追索权的债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第二章 清欠机构及任务 第四条 建立债权清理长效机制。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确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配备专职的债权清理人员和报表统计人员组成清欠机构。要保持清欠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稳定,上下对口分工明确。 第五条 各清欠机构和人员要明确目标、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制定并落实包保责任制.按任务配备人员,由包保人、责任人、知情人等相关人员依据任务量组成清欠小组,定人、定责、定时,依法、依规清欠. 第六条 按季度落实清欠任务。由债权单位对每笔债权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按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仔细筛选,明确清欠重点,按季度分解落实清理的笔数、户数和金额. 第七条 全年安排的清欠额度不低于应清回外部不良债权总数的 30%。清欠计划上报 XXXX,由 XXXX 下达季度、年度清欠指标。第三章 债权类别、性质及坏账损失确认 第八条 参照 XX 有关文件,结合 XX 实际情况,将债权分为 A、B、C、D 四类.具体标准为: A 类:正常经营结算期以内,或虽然结算期已过,但账龄较短(一年以内),企业通过催收后可以清回的债权。分为正常债权和关注债权。 (一)正常债权.债务人是长期稳定的客户,一直能正常偿还债务,诚信度高;各方面情况正常,能够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债权会遭受损失。 (二)关注债权。结算期未过,但债务人存在潜在的缺陷;或结算期已过,但账龄在一年以内,不及时收回有可能形成损失的债权。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债权应列为关注债权: 1。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2.债务人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对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3.债务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4。债务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例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 5.基建项目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或概算调整幅度大的施工单位的债务; 6.债务人的财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他债务人; 7。债务人还款意愿差,不与债权人积极合作。如对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