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法律规范为加强停车场管理,法律规范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一章 经营牌证第一条 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将停车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停车场标志牌固定悬挂在停车场入口,并保持标志牌的干净
立柱式应当采纳统一规格的不锈钢管,并树立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挂墙式应当固定悬挂于停车场入口墙壁上
标志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人行安全和城市景观
第二条 经营者应当将《别竟是公共停车场备案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价牌等有关证照统一、法律规范悬挂于停车场办公场所内明显位置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内明显位置公布交通、价格等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监督电话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内明显位置公布停车场服务承诺、停车须知和各种管理制度
第五条 停车场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章 场地设施第六条 停车场地面须硬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室内停车场应为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室外停车场应为混凝土或沥青地面,或者用砂石硬底化后的平整地面
第七条 停车场内各功能区划分应当合理明确
第八条 停车场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置效能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并悬挂指示牌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负责场院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实施定期检测,保持完好的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照明、通讯和安全监控设施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场内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其他设施
第三章 安全保卫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切实执行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制度,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杜绝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停车场应当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发放全市统一的停车凭证
有条件的停车场应当建立闭路电话监控系统,防止车辆失窃案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车辆进入停车时可以验证有关证件,但不得擅自扣留或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