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医疗诊疗流程法律规范为加强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预防纠纷发生,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病历书写法律规范与管理规定》《责任过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管理制度,特制订本法律规范
一、门诊医疗:1、挂号、分诊 咨询处、挂号室:根据专业病种及病情轻重缓急指导患者挂号
2、首诊医师:(l)首诊医师负责制:a
询问病史详细,物理检查仔细,拟定初步诊断,做出恰当处理,同时按病历要求书写门诊、急诊病历
b.建议专科门诊就诊
我院不具备收治条件的危重病人,按转院流程转院
(2)第二次就诊:接诊医师应:a
病情好转,继续治疗;b
效果不佳,进一步检查或调整治疗方案;c
请上级医师会诊或收住院
(3)第三次就诊:仍未能确诊或疗效仍不明显,接诊医师应:a
收住院 (患者拒绝住院应履行签字手续);b
二、病房医疗:l、入院 24 小时内(1)一般病人入院 30 分钟内应给予初步处理;急危重患者 5 分钟内必须上治疗措施,视情况先抢救后检查或边抢救边检查
(2)急、危、重病人随时请上级医师查看,并与家属沟通,下达病危/病重通知(通知书一式两份);书写好医患沟通记录及家属知情签字
(3)由经治医师做出初步诊疗意见并完成病历书写(8 小时内完成首次病情记录、24 小时内完成入院病历,重危病人 2-4 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或抢救结束后6 小时内完成抢救记录)
2、入院三天内(1)完成五大必检常规+有针对性的诊断及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检查项目,检查报告单于检查后 24 小时内归入病历
对异常检查结果病志中要进行分析和检验(或检查)复查
(2)确诊者按诊疗常规进行,未确诊者,做进一步检查,必要时组织科内讨论、科间会诊
(3)对病情诊断已明确或仍不明确者,均需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并做好沟通记录,由患者或家属签字
3、住院病人管理(1)住院医师每天上下午至少查房 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