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法律规范(WS 394-2025) 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法律规范。 2 范围本法律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3。3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3/h.人)饭店、宾馆3~5 星级≥301~2 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 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送风卫生要求项 目要 求PM10≤0。08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 目要 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 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 4 的要求。表 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0.10 mg/m3紫外线(装置周边 30cm 处)≤5 mw/cm2TVOC≤0.06 mg/m3PM10≤0。02 mg/m3 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 5 的要求.表 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项目条 件要 求装置阻力正常送排风量≤50 Pa颗粒物净化效率一次通过≥50%微生物净化效率一次通过≥50%连续运行效果24 小时运行前后净化效率比较效率下降<10%消毒效果一次通过除菌率≥90% 5 卫生检验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