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 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法律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 职务与级别设置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
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 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