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和改进公司内部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转变作风,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措施》、《集团公司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内部人员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公务接待工作要坚持严格控制接待费用、简化接待流程、厉行节约、尊重接待方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三条 接待工作是指与公司客户、合作方、外部关系人员在往来中的工作用车、住宿、餐饮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公司接待分综合类接待和专业类接待二类,集团内部接待纳入专业类接待
第二章 接待权限、职责第五条 综合类接待经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专业类接待由分管领导审批,来宾超过 10 人时须经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接待方单位需有来电、传真或正式函件,相关部门必须填写《接待审批单》,经审批后方可发生接待
第八条 综合类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九条 专业类接待按业务分管内容由对口分管领导负责全程接待安排及相关接待事项,办公室或相关业务部门按分管领导要求承办,并完善相关接待手续
第十条 未经审批,相关单位(人员)不得擅自安排接待,不得在部门费用中列支招待费,不得擅自安排外来人员参观公司生产及相关现场(场所)
第十一条 重要接待根据需要制订接待方案
第三章 接站及食宿安排 第十二条 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欢迎横幅,不得安排员工迎送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到访人数确定接待车辆安排,合理使用车型;接站人员不得超过3人(含司机),举办大型活动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接站人数
第十四条 接待住宿应优先安排在公司协议接待宾馆,特别情况视需要安排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五条 饮食招待尽量安排在公司职工食堂,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