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报告和处理,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可分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概况或项目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实行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四章 事故应急响应与救援第十条 公司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