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订定之.第二条本条例所定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人员)之类别如下:一、公寓大厦事务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事务管理人员):指领有中央主管机关核发认可证,受雇或受任执行公寓大厦一般事务管理服务事项之人员。二、公寓大厦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技术服务人员):(一)公寓大厦防火避难设施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防火避难设施管理人员):指领有中央主管机关核发认可证,受雇或受任执行公寓大厦防火避难设施管理维护事务之人员。(二)公寓大厦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指领有中央主管机关核发认可证,受雇或受任执行公寓大厦设备安全管理维护事务之人员。第三条事务管理人员应具有国民中学或相当于国民中学以上毕业学历,且三年内未曾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废止其认可证者。前项人员应先参加由中央主管机关举办之事务管理人员讲习,并应经测验合格领得讲习结业证书后,检附申请书及资格证明文件、讲习结业证书正本及其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认可证后,始得担任。前项认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事务管理人员应于期限届满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换发认可证。第四条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如下,且三年内未曾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废止其认可证者:一、防火避难设施管理人员:(一)国民中学或相当于国民中学以上学校毕业,并于毕业后具有相关建筑、土木、电机、机械工程经验;其服务年资,国民中学毕业者为三年以上,高级中学毕业者为一年以上。(二)高级职业学校以上学校修习建筑、土木工程、营建管理、室内设计、电子、电机、资讯、机械、消防、环境工程等相关学科系毕业。(三)领有建筑、土木、升降机装修、电气、机械、空调、消防等相关技术人员资格证者。(四)领有建筑物公共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讲习结业证书者。二、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一)国民中学或相当于国民中学以上学校毕业,并于毕业后具有相关电机、机械工程经验;其服务年资,国民中学毕业者为三年以上,高级中学毕业者为一年以上。(二)高级职业学校以上学校修习电子、电机、资讯、机械、消防、环境工程等相关学科系毕业.(三)领有升降机装修、电气、机械、空调、消防等相关技术人员资格证者.(四)领有建筑物公共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讲习结业证书者。前项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人员应先参加由中央主管机关举办之技术服务人员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