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一、案情介绍;1996年5月23日甲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
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美国某品牌全进口电梯两台,合同总价款CIF上海270,000美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定金54,000美元;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设备到港单据后15日内支付202,000美元;设备到岸后15日内再支付13,500美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从美国为乙公司订购了上述电梯设备,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运送到上海,在1996年12月将供齐
但乙公司仅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4,000美元,却未按合同支付后两笔货款,虽经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也多次作出还款保证,但其仅在1998年8月27日支付21,600美元,余款始终未付
同时,在此期间由于乙公司没有支付能力,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先不交付电梯,而是由甲公司将电梯储存在某仓库,待乙公司付完全款后再提货
甲乙双方的合同第11条约定: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A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按照其规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在A市进行仲裁
甲公司遂按照该仲裁条款于1999年11月23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依法裁决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违约金及由甲公司代垫的仓储费用等
二、仲裁和审判过程;在甲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的同时提起仲裁反申请
乙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为:甲公司违反《电梯销售合同》第3条第2款的约定,未向乙公司提供设备到港的单据文件(包括海运提单、发票、质量保证书、装箱单、原产地证明书),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单据文件后十五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5%,即202,500美元
乙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及付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