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管理责任,促进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法律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体质量控制较好,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工程,是对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的工程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 六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示范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组织“示范工程”的评选管理工作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第四条 “示范工程”由六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审定发布,实行动态评选、每半年发布一次,根据好中选优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度不超过50项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一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承建企业申报“示范工程”,其他有关企业可以作为参建单位(参建的施工单位其完成的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量的20%)申报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15天内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创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计划》,没报送计划的项目不得进行评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在完成主体结构层数的三分之一时向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报评审
第七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工程(村镇工程规模可适当放宽);总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法律规范,施工质量管理达到较高水平;(三)施工和监理单位制定了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