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销售经营环节法律规范管理清单序号 必须做到的事项 禁止做的事项1 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
2必须经营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
不准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套号冒号的保健食品
3必须经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
不准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
4必须经营批准进口的保健食品
不准经营未经批准进口的保健食品
5必须经营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上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
不准经营标签、说明书上虚假夸大宣传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不准直接、间接向消费者宣传或暗示保健食品有治疗疾病的功能
保健食品品名中不得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的相关文字
6必 须 经 营 在 保 质 期 内 的 保 健 食品
不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7必须执行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等有关规定
不准违反索证索票和台账等有关规定
8必须依法进行保健食品经营的宣传和销售活动
不准以会议、讲座、义诊等方式从事保健食品违法宣传和销售活动
9必须落实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保健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不准在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时,不立即实行整改措施和停止经营活动
10必须保持门店、牌匾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性经营
不准以虚假门店、牌匾等名称进行经营活动
法人: 店内负责人:年 月 日